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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品牌险企承保,有保障

    2025-03-12 12:27:01 1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且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期赔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多不超过二年。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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